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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已进入质量提升新阶段和发展新常态

2015-12-04 作者: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日,有媒体发文“中外合作办学如何摆脱规模大质量低”,称一些学校受经济利益驱使,办学热情高涨,但教学质量堪忧。

如果10年前如此设问,还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

而今,中外合作办学已进入质量提升的新阶段和发展新常态,这样的问题显然有些哗众取宠、误导视听。

10年前,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为1111个。

如今,机构、项目总数达到2371个,在校生规模约56万人,毕业生已超过160万人。

这个发展成果来之不易,值得珍惜。

笔者所在单位完成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发展报告(2014年)》显示:

自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在规模有所扩大的同时,优质资源明显增多,监管体系和机制日益完善,“管办评分离”逐步推行,质量工程有力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逐步提高,社会信誉度和认可度不断上升。

报告还显示,《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正在发力;

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重点正在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转变,从模仿复制向合作创新转变,从学生流动向能力提升、聚焦优质转变。这是中外合作办学不同于10年前的新常态。

认识和适应新常态要按中外合作办学规律办学。5年前,笔者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有两条:

一是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二是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认识和适应有主动和被动之分。

主动认识和适应必须主动把握规律,正确处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基本关系。

前些天,笔者在第六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上提出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质量、效益基本关系的理论框架,即适度规模是基础,创新质量是关键,提高效益是目标。

合作办学应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新的发展理念统领规模、质量、效益,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协调推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

没有一定规模,难有质量。

1995年,全国只有71个机构(当时没有项目的类别),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单个机构项目也如此。

如果只有几个学生,安排和组织教学都很困难,质量又从何谈起?

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成本补偿原则并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来确定。

如果招生数太少,连成本都保不住,哪来的质量和效益!

另外,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应适度超前,确定这个度要顶天立地。

一是站位要高,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与对外开放的国家大局相适应。

二是根据一个地方、一所学校的实际,“有需要,有条件再办”。

当前,政策创新应着眼于拓展新空间,完善规模稳定增长新机制。

没有一定的发展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效益难以提高。

反过来,效益提高了,有利于促进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

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国际化人才,促进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促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机构项目把中外合作办学当成学校国际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计经济回报,只谋社会效益。

少数办学机构项目片面逐利,由于生源短缺而自动停止招生,或由于评估不合格被“腾笼换鸟”。

教育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入口关杜绝了连锁店现象的发生,并强化过程监管,铲除了片面逐利的土壤。

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外高校来华合作办学也是由于自身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而非经济利益驱使。

例如,杜克大学与武汉大学合办昆山杜克大学,就是为了“弥补在美国本土无法打败哈佛的遗憾”。

主动认识和适应新常态需要理论研究和舆论助力。

现实中,一些媒体或因缺乏常识,或因利益驱动,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不实或虚假报道,影响了其社会认可度。

一些机构项目招生宣传不得要领,有的被“黑中介”牵着鼻子走,误导学生,误导大众。

因此,主动认识和适应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常态,更需要打好舆论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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