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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十一”出国出境游七项提示

2007-09-1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十一”长假临近,很多消费者准备出国出境旅游,与国内游相比,在国外境外因为语言不通、法律风俗不同等原因,消费者对于旅行社的依赖程度更深。部分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往往无法寻求维权之路,有的是人生地不熟、敢怒不敢言,回来后又因种种原因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问题:

    选好始发社。在报名前,先要确定旅行社是否具有国家旅游局核准的国外境外游组团资质。通常情况下,出现消费争议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多是始发旅行社。

    签好合同书。合同中应包括具体的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日程安排、游览过程中是否有自费项目、违约赔偿等。

  防止被“转会”。有的旅行社没有组织出国或出境游的资质,擅自组团,最后将游客转给其他的旅行社。这样的旅游团在行程安排等各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保存好凭证。消费者应保存好旅游合同、交费收据等各种凭证,可以将凭证原件保存家中,而只携带复印件出行。

  手握行程表。为防止旅行社随意变更计划,消费者可以在报名时索取详细的行程表,在旅途中对照,出现问题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

  分清责任人。组团的旅行社所派的导游领队应为第一责任人,因此,在旅游途中如果发生行程等方面的纠纷,最好先向组团旅行社的导游投诉,然后在返回后再向始发旅行社及当地的主管部门投诉。如果与他们交涉无果,可寻求当地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机构的帮助。例如:到香港旅游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以向香港的地接旅行社及旅游业议会投诉,该会的电话为:28071199。

  购物有讲究。在国外境外购物后,一旦出现问题,解决起来有诸多不便。因此,消费者应具有防范购物风险的意识,特别是在语言交流困难、路途遥远的国家购物尤其要有思想准备。

    为保障我国内地游客到港购物的安全,香港旅游业议会已规定,凡内地到港的旅行团,如果是由导游带往已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商号购物,可享有六个月免问情由(商品无人为损坏)的退货期(只限于国内的旅行团,且是到港之后由导游带往购物地点购物的消费者),这些店铺应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而内地随团的导游也应向消费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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