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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外移有“通道” 取得合法的移民身份

2004-12-29 作者:佚名 来源:新闻网

    据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透露,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此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该办法。

  据了解,旅居海外的温州侨胞有40多万人。根据外管局温州市中心支局的调查,截至今年三季度,我市的个人外汇存款16.56亿美元,比年初增加了2亿美元,外汇贷款为3.16亿元。现在,转移个人财产,申请人在保证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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