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加盟高新产业工资按境外收入缴税
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本市制定了税收激励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等企业的发展,而对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证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规定费用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据悉,本市税务部门规定,对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区域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在财政上给予适当扶持。同时,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2007年底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政策到期后,因研制新产品发生亏损的,对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办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