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及其特点和对我们的启示
有文章称,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
正在全国推动制定的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的“宪法”,是实现大学治理的根本依据。
英国艺术类大学办学历史悠久,其高等艺术教育对欧洲乃至世界艺术的繁荣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同时,英国大学章程以其古老、传统和特有的形态独树一帜,具有鲜明的个性,成为世界大学发展史上的一种范式,代表了一种世界性大学发展所要求的章程价值取向。
我国艺术类高校作为高等艺术教育的承担者和高级艺术人才的摇篮,在国家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更应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内部治理能力,从而更加自觉自信地承担起历史赋予的重任。
作为补课型章程,自然具有天然的后发优势,深入分析总结英国艺术类大学的章程,为正在实践的艺术类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不但对提高艺术类高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推动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也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思想支持和智慧支撑。
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Royal Academy of Music,简称RAM)建于1822年,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的音乐学院,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培养了众多世界级优秀艺术家。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Royal Academy of Dance,简称RAD)创建于1920年,在世界80多个国家有分支机构,在全世界有超过一百万的学生。
上述两所学校以悠久的办学历史、鲜明的办学特色和培养的大量专业人才为英国乃至世界艺术的繁荣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在英国艺术类高校中具有重要影响,作为其“宪法“的章程自然也颇具代表性。
结构上,英国皇家舞蹈学院和皇家音乐学院的章程都由特许状(Charter)和内部章程(Bye-Laws)两部分构成。
章程不仅界定了大学作为自治主体该如何管理学校,更明确了大学的建立是有依据和授权的,从一开始就规范了大学的创办,并且站在总纲的高度上规定了大学的原则、职责和目的。
其中,特许状是一所大学成立的标志,获得特许状后大学成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自我管理的权利,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利合法化,而内部章程则更加细化和具体。
在英国,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特许状本身即为一项皇家特权,英国枢密院负责大学特许状的审批和修订。上述两所大学的特许状均由英国国王签发。
内容上,皇家音乐学院和皇家舞蹈学院的章程虽然在表述和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内容实质可谓大同小异。
通过比较分析两所大学的章程文本,可以看出两所学院章程首先都申明了国王对特许状审批和修订的历次签发情况。
随后明确了大学的非营利性、大学的理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规定了大学的名称、内部管理体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任期、副校长的产生办法、教师的聘任管理、员工纪律和申诉、裁员与解雇、财产与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荣誉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尤其详细地规定了董事会及其管理团队的组织构成、成员的选举与任用、决策方式与程序等重大事项。
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的特点
1、突显英国保守主义传统和艺术类大学办学特色
英国是绅士之都,英国社会素以保守而著称,重视传统文化的根基,因而英国大学的改革是渐进而缓慢的。
大学在创建之初即为自治机构,自我进行管理。
章程的制定,从法律上阐明了大学自治的立场和态度,充分体现了尊重大学个性、发挥其自身优势的特点。英国艺术类大学在其章程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发展定位和办学宗旨。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章程规定“办学宗旨是:通过促进最高形式的教学来提升和促进舞蹈艺术的发展;通过为舞蹈、舞蹈教育和培训提供设施、设置项目、实施考试、组织师资培训等促进舞蹈艺术的教育”。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章程规定“办学宗旨是:促进音乐科学的教育,并通过向渴望得到这些知识的所有人提供全面指导、提供设施以帮助他们达到完美”。
2、重视学术权力的发挥
英国大学章程中规定:由校外董事和大学教授共同执掌大学决策权是英国大学模式的基本特征。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内部章程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有关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由校长决定的5名~30名专业人士组成;学术委员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同时每次会议的记录都应该分发给每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校长是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ex-officio)’并主持所有其参加的学术委员会会议。
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的主席不再参加第二轮投票;如果第二轮投票后,票数仍然相等,那么应认为上述解决办法失效。
会议时间超过十分钟主席仍没有到会的情况下,到会的学术委员可以现场选举一个到会委员主持会议;在管理团队的指导下,学术委员会应完成所分配到的工作并在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下管理会议”。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章程第53条专门规定:“咨询委员会应在学校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
3、保障大学全体人员的权利
两所大学的章程在最后部分对有关学生、教师条款的规定都有很多篇幅,详细罗列了权利、解雇、上诉程序、奖励、惩罚措施的依据等。
英国皇家音乐学院章程中提到,该校管理团队由董事长、其他10人~15人的独立会员以及不多于5人的代表会员组成。
其中独立会员由管理团队任命,代表会员由不多于2人的教师代表会员、不多于1人的行政管理人员会员和不多于2人的学生代表组成。
管理团队会议的最小法定人数为5人。
同时,该校章程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裁员、基于个人业绩的解雇、基于医学原因的解雇、基于行为不端的解雇等各种情况,以及申诉的途径和办法。
此外,该学院还单独制定了《学生章程》专门对学生的学习、学业评估以及学生社团、学习设备等作了详细规定。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章程第10条中规定了中断和吊销会员资格的“不当行为”等事项,第13条明确了“吊销资格和开除工作的影响”。
4、平衡章程修改的动态性与稳定性
一方面,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但其更新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修订程序进行。
英国皇家舞蹈学院在其章程的开始部分就指出:“章程于1936年11月19日生效,1996年11月19日补充章程得到授权,随后经历了2000年12月13日、2005年5月9日和2008年12月10日的三次修订”。
同样,英国皇家音乐学院也在其章程的开始部分指出“章程于1830年6月23日生效,1910年12月16日和1928年1月10日补充章程得到授权,1998年7月21日得到进一步修订”。
另一方面,大学章程一旦实行,就不能朝定暮改,以此来保证章程有相对稳定和权威的地位。这些都再次强调了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尽管上述两所高校对章程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但可以看出对章程修订的动态性与稳定性的平衡。两所高校都将章程的修订放在最后一部分的条文中。
在章程修订这一节中,对修订大学章程所需要的程序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例如:皇家舞蹈学院规定对章程的废除、修订和增加均需在合适的全体大会上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到会会员投票同意。
对我国艺术类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
我国与英国的政体不同、国情不同,我国大学的治理模式也不同于英国的大学,但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的发展历史及其深厚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艺术类大学加强章程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章程要体现学校宗旨和办学特色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总纲,既需反映千校一面的共性特征,还应反映出各大学发展实践进程中所积累的大学精神、校园文化、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个性特质。
上述两所艺术类高校的章程明确提出了各自的办学宗旨,体现出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我国几所顶级的艺术类高校基本上都具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办学宗旨明确。
因此,我国艺术类高校的章程制定工作一定要在反思中学习借鉴,把那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或做法(例如:对实践教学的高度重视等)总结出来,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治理的有效结构和内容,用共性的力量和个性的张扬更有力地支撑大学治理。
在具体的治理方式和结构上,体现每一所艺术类大学的历史传统、精神风貌、制度习惯,形成并固化大学治理的个性特征。
当看到一份艺术类高校章程文本的时候,应该是一幅具有艺术类学科专业特色的学校景象出现在眼前,而不是一个缺乏个性特征的模具,更不能模仿照搬综合性大学或其他行业特色型大学的章程。
2、章程要构建教授参与的学术导向机制
德国教育家雅斯贝尔斯在《大学的理念》一书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
作为学术组织的现代大学,具有对知识探究、真理追寻的组织禀赋,也有按照现代大学规律出发而渴望大学自治、希冀学术自由的理想,为天地立心、为社会而生的社会责任,成为大学历久不衰的重要动力源。
作为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大学章程要站在保卫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风口浪尖上,充分体现学术本位的现代大学精神,引领大学的学术自由发展。
可见,艺术类高校的章程保障学术人员的地位和话语权的使命尤为重要。
因此,章程的制定需要学校各层面主体参加,学校的决策机构、重要管理机构都应吸收专业人员加入,包括学科专业带头人、著名艺术家、知名教授学者等,让学科领域中的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其学术话语主导权,构建多方参与的学术导向机制,否则制定出来的章程学术气息太弱,不能彰显学术本位的现代大学精神。
3、章程要明确大学与教师、学生等人员的权利义务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看,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
当代社会个人主体意识以及对自身权益维护观念与日俱增,为章程明确大学全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提出了现实要求。
因此,大学的各项决策必须在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统筹考虑。
通过对英国艺术类大学章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其章程十分重视对大学教师、学生等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因而,艺术类高校内部要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各个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教师聘任制度、教职工争议调解制度、学生的惩戒权、学生申诉制度等,明晰大学内部成员各自的权责关系,切实避免因权责不明引起的法律纠纷。
4、通过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与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领头羊”,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
国外艺术类大学完备的章程使学校获得了合法地位与自治权利,规范了大学组织的基本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明确了外界主体参与大学事务的渠道与方式,彰显了大学办学的使命和特色。
正在全国推动制定的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的“宪法”,是实现大学治理的根本依据。
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艺术类大学的章程建设必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之中,实现同构发展和特色发展的有机统一,既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自觉自信地作出贡献,又在国家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伟大历史机遇中推动自身的改革发展。